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明緯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第一條 |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明緯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三路28號8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
第三條 |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公益事業為目的。 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辦理社會福利及公益活動相關事項。 二、捐助社會福利機構事項。 三、推廣公益環保休閒生活文化事項。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有關之公益性事務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公益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
第四條 | 本會由林國棟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整,合計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
第五條 |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經董事會通過普通決議執行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第六條 |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第七條 |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
第八條 |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或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條 |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十一條 | 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特別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二條 |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十三條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第十四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 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第十五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六條 |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
第十七條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 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 額度,依主管機關所定。 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二、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 所定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一款所定捐助財產之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
第十八條 |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擬具年度工作計畫書、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九條 |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工作報告。 二、財務報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收支餘絀表。 3. 淨值變動表。 4. 現金流量表。 5. 附註或附表。 |
第二十條 |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